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市民於建築物出入口設置防水閘門(板),減少因颱風、豪雨造成積水進入建築物,導致市民生命財產之損失,特訂定本計畫。
二、補助對象為本市曾有淹水紀錄之淹水戶、水災災害潛勢區域或有受災之虞之有居住事實一般合法建築物(含地下停車場);惟下列對象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4-1條規定,自民國100年7月1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者。
(二)曾接受104年、106年、108年、109年、110年或111年度臺北市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計畫補助之對象。
(三)公有建築物。
三、申請補助期限及額度:113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依區公所訪定市價全額補助。
四、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規格項目如下:
(一)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者。
(二)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以上者。
(三) 1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含)以下者。
(四)1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2公尺(含)以下者。
(五)1樓出入口寬度逾2公尺,3公尺(含)以下者。
(六)1樓出入口寬度逾3公尺者。
五、合法住所於地下室且有獨立出入口於1樓者亦可申請,但應檢附建物謄本或使用執照影本足以證明該處所屬於住宅使用。
六、防水閘門(板)之材質以鋁合金或不鏽鋼為限。
七、一戶(或每一社區管理管委會)以補助2處為限。
八、符合本計畫規定得申請補助者,於施工前,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或取得1/2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檢具申請表(如附件1)向建築物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作業流程如附件2。
九、申請人於提出申請,由區公所訪價後完成審核並通知推薦廠商後,應於30個日曆天內完成建置防水閘門(板),並檢附施工前後照片各2張(如附件3),向建築物所在地之區公所申請查驗,逾期不予補助。區公所接獲申請查驗後應於15個日曆天內進行查驗,經查驗不合格或與核定內容不符,或未於指定日期(期限由區公所視現況決定)辦理改善完成者,不予補助;申請人隱匿不實或造假者,區公所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之款項。
十、區公所必要時得請申請人提供防水閘門(板)費用或功能等相關佐證資料,申請人應予配合。
十一、區公所應於竣工查驗合格日起15個日曆天內支付補助費。
十二、區公所於113年10月31日(含)前受理申請案件,須於12月15日前完成核銷程序,並於12月31日前完成年度災準金註銷作業。另於11月1日(含)後區公所受理之申請案件,仍依流程審核、施工、查驗,俟次年度議會通過年度預算後即刻辦理補助核銷程序。
十三、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補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