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本市所轄 之行政區域)內嚴禁有隨地吐痰、檳榔汁、渣、拋棄紙 屑、煙蒂、口香糖、瓜果或其皮、核、汁、渣或其他一般 廢棄物。違反者,可依法告發並處新臺幣 1,200 元至 6,000 元罰鍰。
113-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