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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111年11月30日起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納入監理牌照管理

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原電動自行車更名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強制納入監理牌照管理,包括需登記、領牌、投保強制車險,且年滿14歲以上才能騎乘,速率不得超過每小時25公里,禁止載人,禁止擅自變更電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 並須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規定,否則依法開罰,另已使用中的車輛則需於2年內完成掛牌,行政院已核定自111年11月30日施行。

交通部公路總局已於官方網站建置「微型電動二輪車」專區(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並以中、英、越南、泰國、印尼、緬甸、柬埔寨等7國語言進行宣導,有關實車查核及掛牌服務等車輛管理作業,請洽詢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

發布日期

111-11-30

下版日期

11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