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應自111年11月30日起2年內至各監理機關 完成登記、領用、掛牌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辦理。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應自111年11月30日起2年內至各監理機關 完成登記、領用、掛牌,逾期最重處罰新臺幣3,600元 整。 三、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使用中微型電動 二輪車領牌均免規費;另除本所營業據點外,亦有安排臺 北市各地區到點服務據點與合作經銷商車業可協助民眾掛 牌,最新資訊可於海報及傳單上方QR-CODE快速連結
發布日期
111-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