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辦理。二、微型電動二輪車應自111年11月30日起2年內至各監理機關完成登記、領用、掛牌,逾期最重處罰新臺幣3,600元整。三、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使用中微型電動二輪車領牌均免規費;另除本所營業據點外,亦有安排臺北市各地區到點服務據點與合作經銷商車業可協助民眾掛牌,最新資訊可於海報及傳單上方QR-CODE快速連結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之1第4項規定辦理。
二、微型電動二輪車應自111年11月30日起2年內至各監理機關
完成登記、領用、掛牌,逾期最重處罰新臺幣3,600元
整。
三、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使用中微型電動
二輪車領牌均免規費;另除本所營業據點外,亦有安排臺
北市各地區到點服務據點與合作經銷商車業可協助民眾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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