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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請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減免事宜,以維護自身權益。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線上申請,如有疑慮請洽免付費專線: 0800-000-321查詢。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如有災害損失欲申請稅捐減免)

網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

 

國稅與地方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

(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

 

康芮颱風造成部分地區災害,若民眾因颱風造成財產損失時,請把握災損減免三步驟,「拍照存證」、「檢附文件」及「申請減免」,並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報請轄區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稅捐減免相關事宜。如有災害損失欲申請稅捐減免,可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

 

災損減免三步驟

1️拍照存證:先拍照記錄,後清理現場。

2️檢附文件:填寫個人災害損失申報表並備妥相關證明。

3️申請減免:災害發生後30日內提出申請。

 

申報災害損失減免稅捐注意事項說明

 

個人或營利事業之財產因災害而遭受損壞、變質、毀滅或廢棄者,可以申報減免稅捐,茲就相關注意事項說明如后︰

 

一、所得稅︰

(一)個人部分︰

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派員勘查。災害損失經認定後,除受有保險賠償或救濟金部分外,依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於申報該年度綜合所得稅採用列舉扣除時,可自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二)營利事業部分︰

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勘查,於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災害損失,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2條規定辦理。

 

二、營業稅︰

營業稅依特種稅額查定課徵之營業人,凡因受災害影響或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及拓寬道路,致無法營業者,可申請准予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

營業人之商品、原物料、在製品、半製品及製成品有災害而變質、損壞、毀滅、廢棄者,可申報經核准,依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5條規定予以認定。

 

三、貨物稅︰

受災之貨物稅廠商檢具證明文件 (係指所在地稽徵機關、當地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交通機關或海關等單位經查明事實後出具列明貨物種類及數量之證明文件),依貨物稅條例第4條及貨物稅稽徵規則第87條規定辦理退稅或銷案。

 

四、菸酒稅︰

受災之菸酒稅廠商,依菸酒稅法第6條及菸酒稅稽徵規則第39條規定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證明文件(係指所在地稽徵機關、當地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交通機關或海關等單位經查明事實後出具列明菸酒種類及數量之證明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俾據以辦理退稅或銷案。

 

五、使用牌照稅:

汽車及151cc以上機車因颱風受損,須修復始可使用或不堪使用者,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可申請減免使用牌照稅。符合要件為:

(一)受災車輛須修復始能使用,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可證明車輛有停駛情形者,使用牌照稅按實際修復日數減免。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檢具修車廠開立之發票、收據或消防、警察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之證明文件申請。

(二)已向監理機關申請災害受損辦理報廢手續者,該處主動依監理機關資料減免使用牌照稅,並辦理退還溢繳稅款。

 

六、房屋稅:

臺北市受災戶得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規定,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處申請減免房屋稅。

房屋毀損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房屋稅減半徵收。

毀損面積5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免徵房屋稅。

 

三、娛樂稅:

查定課徵之娛樂稅代徵人,因災害而遭受損害,致無法營業,可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申請,由分處派員實地勘查,依勘查結果,扣除其未營業之天數,以實際營業天數計算查定銷售額,辦理減徵娛樂稅。


發布日期

113-11-15

下版日期

114-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