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暨公益出租人宣傳摺頁

(一)公益出租人是什麼?

 1、公益出資人指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 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出 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或出租予社會福利團體轉 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認定者。

2、屋主跟出租人要同一人,即便二者是夫妻、直系親屬 關係也不行。如房屋如屬多人共有,亦應於租約出租 人詳載全部共有人資料,除房屋屬分別共有而僅其中 某共有人就其持分面積做出租﹝其餘共有人無出 租﹞,則租約出租人僅需載明該共有人資料。


 (二)公益出租人認定方式:採「政府直接認定」及「屋主自 行申請認定」等2種方式。 

1、政府直接認定:政府直接認定,免申請,由直縣市政 府縣(市)政府主管機關直接依「住宅法」第三條第 三款認定公益出租人,不核發公益出租人認定函,直 接辦理稅賦減免。  

2、屋主自行申請認定:至內政部不動產資訊平台公益出 租人專區下載「網路下載申請書(承租人未申請租金 補貼版)」,並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三)公益出租人享有什麼優惠? 

1、綜合所得稅:每屋每月租金收入最高1萬5,000元之免 稅優惠(110年6月9日住宅法修正前為最高1萬元)。 

2、房屋稅:同自住住家用稅率1.2%。 3、地價稅:由地方政府評估狀況決定是否配合住宅法第 16條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註:地價稅是否適 用優惠稅率,應視地方政府有無依住宅法第16條規 定,就租稅優惠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制定自治 條例。)。

(四)申請資格:已租屋者且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1、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已成年(滿18 歲);或雖未成年,已於安置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 家。或雖未成年,父母之一方死亡,另一方非本國 人。 

2、家庭成員(申請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自有住 宅,亦未接受政府社會住宅、出租住宅或其他住宅相 關協助。 

3、有具體承租一定租金金額以下房屋之事實,且所租房 屋部分或全部供居住使用(不限合法住宅,家庭成員 間只得由承租人代表申請1份補貼為限)。 

4、家庭成員每人每月平均所得應低於中央及直轄市社政 管機關於計畫年度公布之最低生活3倍。(以「租賃房 屋所在之直轄市、縣(市)為認定標準。 

5、家庭成員未重複享有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若家庭 成員正享有其他住宅相關協助方案,應檢具放棄其他 住宅相關協助方案切結書,始可接受本專案計畫租金 補貼。(若有特殊情形,請詳見三百億元中央擴大租 金補貼專案計畫作業規定第4點規定)。 

(五)符合特定資格補貼再加碼:同時符合二種以上補貼金額 加碼身分者,補貼金額擇高補貼: 

1、單身青年:1.2倍,成年未達40歲單身。 

2、新婚家庭:1.3倍,申請日前2年內結婚。 

3、育有未成年子女(含胎兒): (1)育有1名,補貼金額乘以1.4倍。 (2)每增生育1名未成年子女,補貼金額加碼倍數增加 0.2倍,依此類推。  

4、經濟弱勢:1.4倍,家庭成員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身分者。 

5、社會弱勢:1.2倍,其餘住宅法第4條規定之社會弱勢 身分。

 (六)申請期間:自112年7月3日上午9時起至113年12月31日下 午5時止。

 (七)申請方式: 

1、申請方式分為線上申請、臨櫃申請、郵寄申請等3 種。 

2、申請案件(含相關文件)送出之日期為申請日。

 (八)諮詢專線:(02)7729-8003 週一至週五08:00-18: 00。

發布日期

113-07-16

下版日期

11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