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次總登記受理時間113年11月15日至113年11月30日止。
二、受理資格:凡年滿16歲以上,65歲以下,能勝任臨時工作 且具有本市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資格者。
三、其他應共同注意之事項:
(一)申請人應親自到本所社會課辦理登記,不受理代理申 請,請攜帶身分證、私章、低收入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由承辦人審視申請人是否能勝任臨時工作,每戶以1人擔 任臨時工為限。
(二)申請檢附文件不齊或登記表填寫不全,或檢附資料不合 暨各項資料有拒填、隱瞞、虛報者,不予核定。
(三)本區總登記經審核符合資格者人數超過派工名額時,以 低收入戶為優先、中低收入戶次之之順位依序派工。另 113年度遭取消派工者,自取消之日起6個月後,方得申 請派工。
四、未能於本公告總登記受理時間內提出申請參加登記者,視同114年度平時一般新申請案件,於114年3月1日總登記作 業結束並完成派工作業後,辦理平時一般新申請案審核作 業並依總登記派工剩餘代賑工額進行派工。
五、以工代賑臨時工與各需用單位僅係公法救助之關係,無勞動基準法相關法規之適用,惟職能仍應符合各需用單位之 要求並遵守各需用單位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