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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發展計畫委員會訂於113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2時起召開第819次委員會議,將審議「擬定『臺北市開發基地體感降溫專案』細部計畫案」(審議事項一),因案址位屬貴里辦公處所在轄區,特予函知並歡迎關切本案之里民可到場旁聽或觀看網路直播。

本會訂於113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2時起召開第819次委員會議,將審議「擬定『臺北市開發基地體感降溫專案』細部計畫案」(審議事項一),因案址位屬貴里辦公處所在轄區,特予函知並歡迎關切本案之里民可到場旁聽或觀看網路直播。


審議事項一 案名:擬定「臺北市開發基地體感降溫專案」細部計畫案 

案情概要說明: 

一、 申請單位:臺北市政府

二、 法令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 

三、 計畫緣起: 市府鑑於 Berkeley Earth 歷史氣候資料及中央氣象 署觀測資料顯示自1923年至2022年來,全球平均氣溫上升 1.2度,臺北溫度卻上升了1.8度,高於東京、首爾及新加 坡等鄰近都市。此外,2021年聯合國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 (IPCC)第六次評估報告,以及2023年聯合國氣候變遷大 會(COP 28)的「全球冷卻行動承諾」(Global Cooling Pledge),皆提出以自然化手法提升基地綠化,透過戶外熱 舒適度提升,降低室內活動頻率進而減少能耗以降低碳排 量,成為都市熱島效應的重要策略。 為此市府提出「降溫城市計畫」,就開發基地「體感降 溫」提出具體措施,期以「水綠降溫」、「遮蔭涼適」及「通 風散熱」之策略,創造戶外舒適環境,惟前開策略涉及增 加立體綠化設施及遮簷設施,受限於現行法令應計算建築 面積、容積樓地板面積等規範,故擬訂定相關規定並提供 誘因鼓勵設置,以提高臺北市體感降溫之成效。 考量落實降溫城市策略刻不容緩,尚難列入通盤檢討 內辦理,具有急迫性,「降溫城市計畫」業經市府列入「114 年度施政綱要」,屬已列入地方政府施政方針、施政計畫之 重大設施建設計畫,爰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 定,擬定本都市計畫。

四、 計畫範圍:全市都市計畫地區。 

五、 計畫內容:

 (一)水綠降溫:設置立體綠化設施 

1. 立體綠化設施係指下列各款設施之一者:

 (1) 設置於陽臺、露臺外之綠化設施,實際設置面積 不得大於該層依建築技術規則不計入當層樓地板 面積之陽臺面積。 

(2) 外牆外之雙層植生遮陽牆。 

2. 立體綠化設施得不計建築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及容積 樓地板面積,不受「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建築物高度比及停車空間之限制,並得計入院落 深度。 

3. 有關立體綠化設施構造型式及永續維管之規定,另於 「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施規則」訂定之。(附件1) 

4. 開發基地規劃應評估低衝擊開發設計(LID)符合內 政部國土管理署《水環境低衝擊開發設施操作手冊》 及相關規定。 

(二)遮蔭涼適:設置連續遮簷設施 

1. 連續遮簷設施係指設置於都市計畫指定留設之帶狀 式開放空間或自建築線進深6公尺範圍內,但非屬依 都市計畫、「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或 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所留設騎樓者。 

2. 連續遮簷設施構造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連續遮簷設施應維持最大之開放性,其頂蓋應為 實體遮簷,並得與太陽能板及綠化設施結合。

 (2)連續遮簷設施長度應達沿街面之80%為原則,並儘 量與鄰地騎樓或遮簷設施順平銜接。

 (3)連續遮簷設施深度應達2.3公尺但不得超過4公尺, 且與其外緣離地淨高比應達0.7以上。 

 (4)除本計畫規定外,其餘構造應符合「臺北市建築 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之規定。(附件2) 

3. 連續遮簷設施得視為法定騎樓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 築設計施工編第28條檢討。(附件3) 

4. 連續遮簷設施得不計建築面積、總樓地板面積及容積 樓地板面積,不受「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建築物高度比及停車空間之限制,並得計入院落 深度。 

(三)通風散熱:建築物之棟距規劃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四)本計畫未規定事項,悉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公開展覽: 

(一)本案自113年7月17日起至113年8月15日公開展覽30天, 並經市府以113年7月16日府都設字第11330244884號 函送到會。 

(二)市府於113年7月30日、113年8月2日召開公展說明會 (紀錄詳附件4)。 


七、 公民或團體意見:4件(詳後附綜理表)。 

本會幕僚初研意見: 

一、 本案經市府認定屬本市重大施政計畫,請將114年度施政 綱要節錄或摘錄作為附件。 

二、 請概述降溫城市計畫涉及中央政策與其他縣市之作法,並 說明本案政策形成過程之溝通歷程。 三、 請市府就透過都市計畫排除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等相關規定之類型及必要性補充說明。 

四、 請就立體綠化設施後續維管及「臺北市新建建築物綠化實 施規則」配套措施構想補充說明。 

五、 請就設置連續遮簷設施對於綜合設計開放空間獎勵或其 他類似空間獎勵規定之適用與影響補充說明。 

六、 請說明本市可設置「連續遮簷設施」之基地類型,並輔以 實例說明。

七、 請就公展說明會民眾所提意見補充說明處理情形,併同公 民或團體意見之回應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發布日期

113-09-04

下版日期

11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