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新北市淡水區關渡橋(往淡水台北方向)路段建置科技設備偵測取締車輛變換車道不依標線指示之措施,擇訂於113年10月16日正式啟用輔助交通執法。
(一)如車輛所有人收到科技執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對裁罰有疑義時,可逕洽應到案處所查詢。
(二)車輛所有人對科技執法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認有不服時,得檢具相關資料向處罰機關或原舉發機關提出陳述,如對陳述結果不服者,得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及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2規定,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受處分人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