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電動二輪車(原稱電動自行車)自113年11月30日起納 管,未掛牌上路,警方將依法取締。騎乘微型電動二輪車 應遵守以下規定:駕駛人需年滿14歲,需配戴合格安全 帽、 不可騎上人行道及自行車道(河濱自行車道除外)、 不得載人、最大行駛速率為25km/h以下、不得擅自改裝電 子控制裝置或原有規格、不可酒駕與毒駕,須依規定停車 並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駕駛。
有關微型電動二輪車掛牌相關作業規定及懶人包等資訊, 可至交通部公路局建置「監理服務網」微型電動二輪車專 區(https://www.mvdis.gov.tw/m3-emv-car/car /electricBicycles/eBicyclesDoc)參考(包含中、英、 越南、泰國、印尼、緬甸、柬埔寨等7國語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