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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滑板車等個人行動器具禁止行駛道路及人行道

        電動滑板車、電動獨輪車、電動雙輪車等個人行動器具,
禁止行駛道路及人行道,違反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第5項,
處行為人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行駛或使用。

發布日期

113-04-26

下版日期

11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