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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區

為提升空氣品質,本市自110年起針對大型柴油車輛密集處,分2期劃設13處「空氣品質維護區」,復於112年劃設「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自114年1月1日施行,宣導圖卡如附件,詳情請上環保局網站查 詢 https://reurl.cc/orRo1Q。 


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區域、對象及違規處分方式簡述如下: 

(一)為持續降低市區內PM 濃度,減輕民眾暴露風險及保護敏感族群,針對學生、通勤族與單車族群的呼吸健康,於 112年劃設「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管制範圍由點延伸到線,南起新生南路(與羅斯福路交叉口)北至松江路(與民權東路交叉口),並加強管制污染車輛,納入施工機具(起重機)為管制對象。

 (二)「空氣品質維護區」出入口及路段周邊之路燈桿與交通 號誌桿等已設置標示,並透過廣播、公車體廣告、路燈旗、電子看板及跑馬燈等多元管道進行宣導,提醒駕駛人注意,另呼籲車主應養成車輛保養維護之好習慣,並 請儘速完成排氣檢驗及取得標章,以免受罰。

 (三)管制區域: 

1、第一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市府、臺北、南港轉運站及 陽明山公園、國父紀念館、故宮博物院、中正紀念、 臺北101大樓與忠烈祠。 

2、第二期空氣品質維護區:北投、內湖、木柵焚化廠與 臺北國際航空站。 

3、第三期空氣品質維護區:新生南路(與羅斯福路交叉 口)至松江路(與民權東路交叉口)南北向車道。

(四)管制對象: 

1、柴油大客貨車及小貨車。但已取得未逾有效期限之優 級(或同等級)以上自主管理標章者,或出廠3年內 (含)之新車,不在此限。

2、出廠滿5年以上逾期未完成最近一次排氣定期檢驗合格 紀錄之燃油機車。

3、起重機(第三期空維區區域)。但已取得未逾有效期 限之施工機具清潔排放自主管理標章(或同等級以上 標章)者,或出廠3年內(含)之新車不在此限。

4、前揭規定,於吊車(第一及第二期空維區區域)、救 援工程車、救濟車、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 巡邏車、軍用車、身心障礙者用特製車或其他經本府 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不適用之。

 (五)違規裁處管制區域內導入科技執法,結合智慧型車辨系 統及稽查人力進行取締,違反者依車種採累計處分方 式,首次罰鍰新臺幣500元至2,000元,最高可處6萬 元。

發布日期

113-04-17

下版日期

113-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