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微型二輪電動車掛牌宣導

微型二輪電動車掛牌宣導
微型電動二輪車應自111年11月30日起2年內至各監理機關 完成登記、領用、掛牌,逾期最重處罰新臺幣3,600元整。

自111年11月30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使用中微型電動 二輪車領牌均免規費;另除臺北市區監理所營業據點外, 亦有安排臺北市各地區到點服務據點與合作經銷商車業可 協助民眾掛牌,最新資訊可於海報及傳單上方QR-CODE快速連結。

發布日期

112-01-06

下版日期

11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