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 年全國性公民投票選務宣導事項
(一)鼓勵擔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歡迎新住民、大專院校學生擔 任投開票所工作人員。 (二)鼓勵踴躍投票:宣導國民年滿 18 歲有公民投票權、投票日期、時間,並提醒投票時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及投票通知單。 (三)宣導本會獨立公正之機關形象: 1.投票開票公開透明: (1)投票當日,各投開票所投票匭在投票權人投票前及開票後, 皆會向民眾公開展示,且每一投開票所皆有監察員依法監察 整個投票、開票過程,投開票過程公開、透明並受外界監 督。 (2)各投開票所在開票完畢後即宣布開票結果,張貼投開票報告表於投開票所讓民眾周知外,並立即將投開票報告表送至鄉鎮市區選務作業中心進行登載作業,傳送至中央選情中心計票系統彙整。 2.電腦計票正確迅速:電腦計票資訊係依各投開票所票數予以彙計後即時上網,民眾即時查詢,並以 Youtube直播最新計票結果,且中央選情中心計票系統之票數皆與各投開票所之開票結果相同。 3.紙製投票匭:有關投票匭,無論傳統投票匭或紙製票匭,皆為制式投票匭,且自 2014 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起,採傳統投票匭與紙製投票匭併用方式,並無網路造謠紙製投票匭並非制式投票匭情事。此外,為保障投票權人投票秘密,選務機關從未採用透明壓克力投票匭。 (四)投票日應注意之禁制事項 1.禁止在投票所四周 30 公尺內喧嚷、干擾或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違者,經警衛人員制止後仍繼續為之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1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2.禁止穿著佩帶具有公民投票相關文字、符號或圖像之貼紙、服飾或其他物品、在場喧嚷或干擾、勸誘他人投票或不投票,違者,經主任管理員會同主任監察員令其退出而不退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3.請勿攜帶手機及其他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但已關閉電源之行動裝置,不在此限)。 4.禁止將公投票以外之物投入票匭或故意撕毀公投票,違者, 處5千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 5.禁止於圈定後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違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20萬元以下罰金。 6.禁止攜出公投票,違者,處 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7.公投票以「蓋私章」及「按指印」方式圈選無效,應使用選舉委員會所製備之圈選工具圈選。 (五)選務便民措施 1.民眾照顧之 6 歲以下兒童得進入投票所,以便利有照顧兒童需要的投票權人行使投票權。 2.請禮讓行動不便、乘坐輪椅、孕婦及年長者優先進入投票所投票。 3.投票所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場地,並設置身心障礙圈票處遮屏,備置聽障者溝通圖卡及提供視障者投票輔助器。 4.電腦計票資訊即時上網,民眾即時查詢,並以 YouTube直播最新計票結果。
114-06-11
114-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