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強力遏止「毒駕」對公共安全的威脅,警政署會同交通部增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之4規定,律定實施毒品唾液快篩檢測及拒測之處置程序,並於114年11月19日正式公告施行,全國各警察機關於114年11月20日起全面啟動「毒品唾液快篩執法」。駕駛人如果經毒品唾液快篩呈現陽性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以3萬以上12萬以下的罰鍰,並吊扣駕照1到2年,拒絕檢測則重罰18萬元並當場吊銷駕照。
有鑑於吸食毒品後駕車(毒駕)案件日益嚴重,造成多起民眾及執法員警傷亡,更成為街頭之不定時炸彈,內政部警政署業通令各警察機關戮力查緝毒品及毒駕犯罪,近期更引進新型檢測工具投入執法,將唾液快篩試劑檢測導入交通執法機制,只要短短三分鐘即可測出駕駛人是否施用毒品,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相關規定,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即時人車分離並吊扣吊銷駕照,即可立竿見影,大幅減少毒駕持續危害,並發動一系列之全國同步專案打擊行動,以強力遏止毒駕危害。 ⚖️⚡【毒駕處罰】⚡⚖️ 根據新規定,未來駕駛人若經毒品唾液快篩檢測呈陽性反應,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並一律當場移置保管車輛,吊扣駕照1至2年。 若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檢測,根據規定,應告知拒絕檢測的法律效果,可處新台幣18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若汽車駕駛人在10年內第二度拒測,可處36萬元罰鍰,第3次以上拒測者除了處前次罰鍰外,還要加罰18萬元,且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此外,依據規定,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相關處罰規定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有毒駕或拒測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1/2。 至於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測試檢定者,處4800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 快篩陽性者: 1、罰鍰 3 萬~12 萬元。 2、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3、吊扣駕照 1~2 年。 ✖ 拒絕檢測者: 1、罰鍰 18 萬元。 2、當場移置保管車輛。 3、吊銷駕照。 ⚠ 後續採尿送驗 員警後續並將依據刑法及刑事訴訟法規定,採集尿液送驗,深入追查是否涉及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 ⚖️ 再犯及刑法處罰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若汽車駕駛人在10年內第二度拒測,可處36萬元罰鍰,第3次(含)以上拒測者除了處前次罰鍰外,還要加罰18萬元,且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2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2、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對於毒駕或酒駕致人重傷者,將吊銷駕駛執照,終身不得再考領,並得處以最高額度罰鍰,及參加道安講習。 3、依刑法規定,駕駛人施用毒品並造成他人重傷,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此案犯罪情節重大,移由司法機關依法辦理,追究其刑責。 🔊 警方呼籲 施用毒品殘害一生,毒駕上路更是全民公敵,害己害人! 毒品唾液快篩全面上路,警方將以最高強度執法,絕不寬貸。請民眾務必配合檢測,守護自己,也守護每一位用路人。 施用毒品殘害一生,毒駕上路更形同不定時炸彈禍及全民。提醒毒癮者及早前往醫療院所或各地方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戒除,切勿心存僥倖,以免鑄下大錯,毒後駕車、害人害己、家破人亡。籲請駕駛人務必配合執法,以維護自身與他人的安全,避免遭受法律重罰。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 19-4 條】條文: 對車輛駕駛人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測試之檢定時,以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檢測者,其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於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 二、告知受測者唾液毒品快篩試劑產品有效期限、檢測流程、檢出結果判讀方式及有效判讀時間。 三、因唾液毒品快篩試劑產品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實施前項檢測後,應告知受測者檢測結果,並請其在唾液毒品快篩試劑執法紀錄表簽名確認。拒絕簽名時,應記明事由。 實施第一項檢測,檢測出車輛駕駛人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製單舉發。 車輛駕駛人拒絕配合實施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七十三條第二項檢測者,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告知拒絕檢測之法律效果: (一)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吊銷駕駛執照及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二)汽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吊銷駕駛執照,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並吊扣該車輛牌照二年;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並得沒入車輛。 (三)租賃車業者已盡告知本條例第三十五條處罰規定之義務,汽機車駕駛人仍有前二目情形者,依所處罰鍰加罰二分之一。 (四)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測試檢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八百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駕駛微型電動二輪車者,並當場移置保管該微型電動二輪車。 二、依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第五項或第七十三條第三項製單舉發。 【毒品唾液快篩試劑執法程序】 內政部警政署為確保執法過程的嚴謹性與公正性,新制特別規範警察執行毒品唾液快篩標準程序: 1、全程連續錄影: 唾液毒品快篩試劑檢測者,執法人員在實施檢測過程應全程連續錄影,並依3大程序處理,作為後續執法的佐證。 2、告知與確認: 檢測完成後,員警須立即告知駕駛人檢測結果,並要求其在執法紀錄表上簽名確認。若駕駛人拒絕簽名,員警需明確記明理由。 3、一旦檢測結果顯示駕駛人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類似管制藥品的情形,將立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款舉發。 執行毒品唾液快篩處理程序: 一、實施檢測,應於攔檢現場為之。但在現場無法或不宜實施檢測時,得向受測者說明,請其至勤務處所或適當場所檢測。 二、告知受測者唾液毒品快篩試劑產品有效期限、檢測流程、檢出結果判讀方式及有效判讀時間。 三、因唾液毒品快篩試劑產品問題或受測者未符合檢測流程,致檢測失敗,應向受測者說明檢測失敗原因,請其重新接受檢測。 (一)「矢言打擊毒駕!「毒品唾液快篩」全面上路執法!切勿心存僥倖!「拒測」重罰18萬並吊銷駕照」—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114-11-20 網址: https://www.cib.npa.gov.tw/ch/app/news/view?module=news&id=1887&serno=92df3b30-daa0-4472-899b-aadb2cf3d5fd (二)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 網址: https://www.cib.npa.gov.tw/ch/index (三)《矢言打擊毒駕!「毒品唾液快篩」全面上路執法!切勿心存僥倖!「拒測」重罰18萬並吊銷駕照》—金門縣警察局 網頁: https://kpb.kinmen.gov.tw/Content_List.aspx?n=44A39052AF6B7943 施用毒品殘害一生,毒駕上路全民公敵,害己害人、家破人亡! 資料來源: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公共關係室、金門縣警察局、全國法規資料庫
114-11-26
115-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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