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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度防水閘門補助通知

一、 補助對象為本市曾有淹水紀錄之淹水戶為優先對象,其他則於專案經費額度內,接受有淹水之虞戶申請(專案經費用罄為止),惟申請戶若為下列對象範圍者,不予補助: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 4-1 條規定,自民國100年7月1 日以後申請建造執照之建築物者。
(二)104 年度臺北市水災受災戶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補助試辦計畫及106年臺北市鼓勵設置防水閘門(板)專案補助計畫補助過之對象。
二、 設置防水閘門(板)高度為90公分以上,未滿90公分者依比例遞減補助金額,補助費標準如下:
(一)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單車道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5千5百元。
(二) 地下室車道出入口為雙車道以上者:每處補助新臺幣4萬2千5百元。
(三) 1樓出入口寬度1公尺以下者:每處補助新臺幣1萬2千5百元。
(四) 1樓出入口寬度逾1公尺者:每處補助新臺幣2萬元。
三、 材質以鋁合金或不鏽鋼為限;1戶(或大樓管委會)以補助2處為限。
四、 符合本計畫規定得申請補助者,於施工前,由建築物所有權人或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有案之住戶管理委員會或取得 1/2 以上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書,檢具申請表向建築物所在區公所提出申請作業流程。
五、 申請核准後應於1個月內檢附施工前後照片各2張,向建築物所在區公所申請查驗,逾期不予補助。區公所於接獲申請查驗後兩周內進行查驗,經查驗為不合格或與核定內容不符,或未於指定日期(期限由區公所視現況決定)辦理改善完成,不予補助;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六、 必要時申請人須應本府要求請廠商提供防水閘門(板)經費或功能等相關佐證資料。
七、 申請補助期限為本計畫發布日起至108年10月15日止。
八、 如具申請意願,請電洽臺北市信義區公所民政課(02-27239777分機858歐小姐或分機819許先生)確認是否符合申請資格,俾於後續行政作業。

發布日期

108-09-25

下版日期

114-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