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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誘施用大麻,無論犯罪地在境內或境外,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重罪,大麻為我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法務部重申嚴正執法決心,將全力進行掃蕩,如有以身試法者,必依法從嚴從速偵辦,呼籲國人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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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麻屬於中樞神經迷幻劑,會對認知、判斷及動作協調能力產生影響,可能會導致恐慌、多疑、幻覺,長期使用會導致罹患思覺失調症風險增加。

 

大麻(Marijuana):草、麻仔、老鼠尾巴或飯。濫用大麻的行為稱為「呼麻」及「開飯」

大麻屬於中樞神經迷幻劑。吸食後會產生心跳加快、妄想、幻覺、口乾、眼睛發紅等現象。長期使用會產生耐受性及心理依賴性,使得使用的劑量或次數增加。一旦產生依賴性,突然停用會產生厭食、焦慮、不安、躁動、憂鬱、睡眠障礙等戒斷症狀。急性中毒時會產生記憶及認知能力減退、焦慮、憂鬱、多疑、失去方向感等症狀,長期使用會造成記憶、學習及認知能力減退、體重增加、免疫力降低、不孕症、精子減少、精子活動減退及對周遭事務漠不關心之「動機缺乏症候群」。

懷孕婦女吸食大麻常會造成早產、胎兒體重偏低。吸食大麻就像香菸一樣,吸食者罹患癌症的機率都較高,及易導致多痰咳嗽、支氣管炎等呼吸道疾病;青少年時期使用大麻會造成智力商數(IQ)下降,記憶及學習能力降低,且大麻帶來的幻覺作用會造成知覺異常,常導致交通事故等公共危險傷害的原因。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於引誘他人施用毒品定有處罰規定,最重可處7年有期徒刑。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大麻為我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行為人在網路上教導他人施用大麻,或散布「大麻無害論」而引誘他人施用大麻,可能構成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若引誘未成年人施用大麻,依同條例第9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三、引誘他人施用大麻,無論犯罪地在境內或境外,均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範圍,得以追訴究辦。

 

依刑法第5條第8款前段規定,在我國領域外犯引誘他人施用毒品罪者,為我國刑法效力所及,故無論在我國境內或境外,謠傳「大麻無害論」而引誘他人施用大麻者,我國對於此等行為均得以追訴究辦。

 

四、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將持續嚴加查緝大麻犯罪,務求向上溯源,向下刨根。

 

為壓制大麻持續擴散,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已將查緝大麻列為安居緝毒專案之重點工作,務求向上溯源,查緝大麻供應源頭,並向下刨根,挖掘施用大麻黑數,以維護國人健康。法務部重申毒品犯罪係重罪,將全力進行掃蕩,如有以身試法者,必依法從嚴從速偵辦。

 

 

 

(一)「引誘施用大麻,無論犯罪地在境內或境外 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重罪 本部重申嚴正執法決心,呼籲國人勿以身試法」新聞稿—法務部112/08/09

網址: https://www.moj.gov.tw/2204/2795/2796/181399/post

 

(二)「大麻(Marijuana)」法務部「反毒大本營」-反毒知識宣導-認識毒品

網址: https://antidrug.moj.gov.tw/cp-1214-4917-1.html

 

(三)法務部「反毒大本營」

網址: https://antidrug.moj.gov.tw/mp-1.html

 

(四)「反毒資源專區」-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網址: https://www.fda.gov.tw/TC/site.aspx?sid=10070&r=1976099744

 

(五)教育部 「 教育部防制學生藥物濫用資源網 」

網址: https://enc.moe.edu.tw/

 

(六)臺北市政府毒品危害防制中心

網址: https://nodrug.gov.taipei/

地址: 108203 臺北市萬華區昆明街 100 號 4 樓


 

法務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臺北市信義區健康服務中心、臺北市信義區公所 共同關心 您!

 

資料來源:法務部、法務部檢察司、法務部「反毒大本營」

 

發布日期

112-09-24

下版日期

112-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