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防疫補償申請資格宣導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隔離及檢疫期間防疫補償辦法規 定,國人及領有居留證之非本國籍受隔離或檢疫者及照顧 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未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 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未支領薪資及未領有依其他法 令規性質相同之補助者,得請領防疫補償。
一、違反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實施防疫之措施者,包括:
(一)於109年3月17日之後,民眾於指揮中心發布國際旅遊 疫情建議等級第三級國家或地區後,非必要前往該等國家或地區
(二)對外發表不實陳述,致影響我國防疫工作執行
(三)拒絕提供居家檢疫地址
(四)旅客登機前無法出 示3日內COVID-19核酸檢驗報告且未完備申請程序,依傳染 病防治法處以罰鍰者等。 四、詳細資訊可至衛生福利部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查詢 (網址:https://covid19.mohw.gov.tw/ch/cp-4715- 52167-205.html)或撥打免付費1957社會福利諮詢專線洽詢。
發布日期
110-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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