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及公民投票法,加強民眾法治觀念
(一)民眾於投票日從事競選、助選或罷免活動者,處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二)投票日前10日至投票截止時間,不得以任何方式發布、 報導、散布、評論或引述任何有關候選人或選舉的民意調查資料,違反者,處新臺幣10萬元至100萬元罰鍰。 (三)撕毀選舉票者,處新臺幣5千元至5萬元罰鍰。 (四)進入投票所攜帶手機未關機者,處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 (五)投票時以手機拍攝、錄影選舉票者,處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六)選舉攜帶證件:身分證、印章、投票通知單。
發布日期
114-11-11
下版日期
1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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