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嚴懲重罰強力壓制高危害性毒品犯罪,行政院於115年6月25日公告「依托咪酯」及其類似物質為第一級毒品,並自115年6月27日起生效。依托咪酯類毒品升列第一級毒品後,刑責大幅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施用第一級毒品者,亦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依托咪酯類毒品絕非一般菸品,不論供給或施用均將面臨嚴厲刑事責任,提醒民眾切勿因外觀新穎或同儕慫恿而誤觸法網、危害自身健康。
依托咪酯類毒品俗稱「喪屍煙彈」,因施用便利,衍生多起重大毒駕肇事傷亡案件,嚴重危害國人生命及交通安全。 法務部鑑於當前「依托咪酯」類毒品氾濫,嚴重危害國人健康及社會安全,於115年6月17日召開第12屆第2次毒品審議委員會會議,依毒品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程度,審議通過: (一)將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丙帕酯、丁托咪酯、三氟依托咪酯、氟托咪酯、碳依托咪酯、甲氧羰基碳依托咪酯及烯丙基依托咪酯等 9 項毒品提升為第一級毒品。 (二)另為預防濫用造成社會危害,針對可合成為「依托咪酯」毒品之先驅物N-甲醯基-N-(1-苯乙基)甘胺酸乙酯及依托咪酯酸等2項物質,審議通過列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以加強管制。 (三)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或施用「依托咪酯」類毒品行為之刑責全面提高,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其中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最重可處死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 4 條: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5 條: 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6 條: 以強暴、脅迫、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 7 條: 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8 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 9 條: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明知為懷胎婦女而對之販賣毒品或犯前三條之罪者,亦同。犯前五條之罪而混合二種以上之毒品者,適用其中最高級別毒品之法定刑,並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為嚴懲重罰強力壓制高危害性毒品犯罪,行政院於115年6月25日公告「依托咪酯」及其類似物質為第一級毒品,並自115年6月27日起生效。依托咪酯類毒品升列第一級毒品後,刑責大幅提高,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施用第一級毒品者,亦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於依托咪酯類毒品絕非一般菸品,不論供給或施用均將面臨嚴厲刑事責任,提醒民眾切勿因外觀新穎或同儕慫恿而誤觸法網、危害自身健康。政府並將持續強力澈查毒品犯罪網絡、溯源斷根,嚴懲不貸,以維護國人健康及社會安全根基。 (行政院公報第032卷第116期20260626綜合行政篇) 行政院公告 中華民國115年6月25日院臺法字第1155013102號 主 旨: 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六月二十七日生效。 依 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依托咪酯(Ethyl 1-(1-phenylethyl)-1H-imidazolecarboxylate)[包含其異構物Etomidate、imidazole-4-carboxylate]」為第一級毒品。 二、修正「美托咪酯(Metomidate)」為第一級毒品。 三、修正「丙帕酯(Propoxate)[包含其異構物Isopropoxate]」為第一級毒品。 四、修正「丁托咪酯(Butomidate)[包含其異構物n-Butyl、iso-Butyl、sec-Butyl、tert-Butyl]」為第一級毒品。 五、修正「三氟依托咪酯(Trifluoroethyl 1-(1-phenylethyl)-1Himidazole-5-carboxylate、CF3-Etomidate(TF-Etomidate))」為第一級毒品。 六、修正「氟托咪酯(Flutomidate)[包含其異構物2-Fluoro、3-Fluoro、4-Fluoro]」為第一級毒品。 七、修正「碳依托咪酯(Carboetomidate)」為第一級毒品。 八、修正「甲氧羰基碳依托咪酯(Methoxycarbonyl-Carboetomidate)」為第一級毒品。 九、修正「烯丙基依托咪酯(Allyl Etomidate)」為第一級毒品。 十、增列「N-甲醯基-N-(1-苯乙基)甘胺酸乙酯(Ethyl N-formyl-N-(1-phenylethyl)glycinat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十一、增列「依托咪酯酸(Etomidate acid)」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十二、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1份。 院 長 卓榮泰 資料來源:法務部115年6月17日新聞稿「嚴懲重罰高危害性毒品犯罪「依托咪酯」類提升為第一級毒品」、全國法規資料庫、行政院公報第032卷第116期
115-06-27
11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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