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駕導致意識混亂,影響車輛控制行駛,嚴重危害用路人安全。毒品唾液快篩上路執法,全力打擊毒駕危害,毒駕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累犯加重處罰。拒檢、拒測處新臺幣18萬元罰鍰,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何謂毒駕?】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精神狀況不穩定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 只要行為人施用毒品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經對駕駛人進行尿液、血液或唾液檢測,檢驗發現駕駛人的體內有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成分,確認判定檢出濃度達政府公告數值以上者,即成立犯罪,不需要再認定毒駕個案是否確實有造成具體危險之事實,即使未肇事亦構成犯罪。 一、吸毒後駕車,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二、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刑事責任】(刑法第185-3條) 《一般毒駕》 一、吸毒後駕車,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二、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初犯》 一、毒駕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毒駕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累犯—於十年內再犯》 一、毒駕於10年內再犯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 二、毒駕於10年內再犯因而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行政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初犯》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1、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15,000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 2、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2萬元以下罰鍰。 3、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 4、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 5、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累犯—於十年內再犯》 1、機車駕駛人於十年內第二次違反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 2、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 3、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 4、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5、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行政罰-拒檢、拒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拒檢、拒測》 1、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2、拒絕接受測試檢定。 3、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4、發生交通事故後,在接受測試檢定前,吸食服用含酒精之物、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初犯》 1、拒檢、拒測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 2、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 3、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於十年內再犯》 1、汽機車駕駛人於10年內第2次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36萬元罰鍰。 2、第3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18萬元。 3、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 4、公路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5、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行政罰-連坐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車輛所有人雖非汽機車駕駛人,但車輛所有人提供該車輛予駕駛人時,明知該駕駛人已有飲酒或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行為或駕駛人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車輛所有人亦搭乘該車輛。 【刑罰及行政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持有或施用毒品》 若因毒駕被查獲持有或吸食毒品,另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罰,包括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 1、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3、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4、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一)「酒駕毒駕新法上路(111年)」—懶人包—交通安全入口網 網址: https://168.motc.gov.tw/theme/package/post/2203281718472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第35條相關法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K0040012&FLNO=35&ty=L (三)「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80029 網址: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8 施用毒品殘害一生,毒駕上路全民公敵,天理不容!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交通安全入口網、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交通部路政及道安司
115-04-21
116-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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